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介绍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是当前社会医疗领域面临的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导致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纠纷。这些纠纷不仅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营。因此,深入探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因、处理机制及预防措施,对于维护医患关系和谐、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因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过失,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损害;二是医疗技术原因,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和不可预测性,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尽到最大努力也可能无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三是沟通不畅,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和结果产生误解;四是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执行不到位也为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处理机制。首先,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次,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若协商调解无果,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行业协会也应加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和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预防措施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诊疗水平。二是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和改进机制,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加强医患沟通,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医患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注意事项

在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时,医患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行为对纠纷解决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双方应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关注和监督,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公平、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患者权益贡献力量。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一)

贡献者回答一、审理前的准备 1、起诉状、答辩状的传送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医疗机构,被告医疗机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医疗机构提出答辩状、或者答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给患者及其家属。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法院的告知、调查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议庭,其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并且可以在开庭时,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接到相关的文书材料的,应当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诉讼知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重要的,在庭审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相关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避免在法庭上“说错话”,“搞错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在开庭三日前会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中公告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等。为公开开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准备条件。 在法庭庭审开始前,审判人员就开始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各项申请、调取的诉讼证据材料。因此,如果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没有取得相关证据资料的,就应当及时向法官提出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的申请。由法官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知道医疗纠纷情况的被调查人、或者本案的“关键证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时,会提出明确的调查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会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此,从法律的设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诉讼开始前,主审法官就已经明确调查情况,在心中已经有了对于本案的一个大体的印象。其实,有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损害事实比较清楚的,庭审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核证据了。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的,就可以认定损害的结果,案件的审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这里还是要再次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3、共同诉讼人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如果死者的家属、患者的家属有很多的,并且每一个家属都是有“原告资格”的都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庭审。如果确实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或者不愿意参加到庭审中来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本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委托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确实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声明放弃其权利,判决结果对其也没有法律效力。 二、开庭审理程序 1、公开开庭审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庭审过程都是公开开庭的。也就是说一般是允许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开庭公开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一般状态,如果新闻媒体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案件很感兴趣的,各个媒体会与法庭的主审法官联系,在得到法官的许可后,就可以对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报答和分析,如果本案件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甚至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直播”的庭审过程。从言论纠纷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地方的法院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想通过新闻媒体介入庭审过程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及时咨询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患者家属、朋友参加庭审、旁听法庭庭审过程的,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等证件。在法院的安监、登记部门办理安监和登记后,发给旁听证,就可以旁听庭审过程了。在旁听过程中,要保持安静,不允许录音、录像、做记录等等。并且旁听者是没有原告资格的,没有发言权,不允许发表言论、或者与他人争辩。仅仅是旁听者! 另外,诉讼法也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开开庭审理的。这样的案件除原告、被告、法官外,不允许任何人员参加庭审过程。新闻媒体也是不允许介入的。从言论纠纷诉讼实践看,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多一些,其他情况引起的不公开开庭的情况很少见到。 2、身份审核 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在这一系列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认真听取法官及其书记员的宣布,其实,这些相关的宣布就是在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拥有的诉讼权利。没有超越“诉讼权利”的法庭权利,哪怕是患者及其家属所认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并不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的,仍然会被及时的制止!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患者及其家属最常遇到的情况是,当患者及其家属看到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说明情况、表明理由、质证证据时,总是急于与对方进行辩论。急于反驳对方的答辩,将诉讼程序变为“法庭辩论”!而严格的诉讼程序可谓是“钉是钉铆是铆”,什么程序说什么问题,其他程序中探讨的问题在此程序中是不会涉及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了解诉讼程序的规定,经常“跑题”,也经常被法官制止。所以,在庭审过程前,应当与代理律师充分交流,适当学习诉讼法律知识,不至于经常被法官经常告知“这些问题都某某程序再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实在是不知道诉讼程序的,就直接由代理律师发言。患者及其家属起到辅助诉讼的作用,积极配合律师的庭审工作。 3、法庭调查、质证 当所有程序的工作完成后,诉讼程序就进入了法庭调查的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答辩;通常情况下是有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提出案由、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及其经过。在这个过程中,建议由律师发言,对于事实部分的叙述简明而突出重点,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由于部分患者家属不清楚诉讼的方式,恨不能把心里的所有冤屈统统倒出来。往往叙述的内容繁杂和无条理,对于“关键问题”没有突出重点,对于非重要的问题有过分细致。患者及其家属说了一大堆,法官是“一头雾水”,当发言应经是不知所云的时候,法官往往是直接打断患者及其家属的发言,直接询问案件事实!您想这样发言的效果还不如什么都不说呢!所以,建议该部分内容由代理律师发言,并且在开庭前准备好发言的文书,做到有的放矢,言简意赅。 在患者及其家属陈述完毕后,被告医疗机构会针对原告方的起诉,进行答辩。通俗将就是反驳原告的起诉、说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等等。这个时候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听不得”对方的“反驳”,就要与对方“辩论”。但是,这个时候就是让双方叙述的过程,患者及其家属不要在此时于“反驳”对方的叙述,哪怕对方说的是假话。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从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证人直接参与庭审程序的,是很少见到的。往往是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交到法庭。因此,在这个程序中,往往是宣读证人证言。在此之前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证人身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收集了相关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也可以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 (四)对证据的质证 在原告和被告方出示和提交相关证据的时候,对方都有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通俗讲,就是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认不认”,或是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比如:伪造、删改的病历资料,虚假证人的证言等等。在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对对方的证据叙述提出自己的看法了!或者是提出该证据资料与本案的事实无关的异议,比如:提出另外一个患者与本案患者情况相同等等的言论,由于与本案没有关系,是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同样可以否定作为证据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患者及其家属会提出要求做“病历鉴定”确定病历是否是后来修改、伪造的情况。但是,从目前我国“文书鉴定”的技术能够和情况看,往往达不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预期想法,在技术上是存在很大的难度的,在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情况看,地方差异很大,鉴定水平有限,不要把全部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文书鉴定”上,否则,将不利于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初衷。 在质证的过程中,为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会向双方提问,也可以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向相关人员、证人核实证据等等。 4、诉讼中的法律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能够在诉讼程序期间取得新证据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不过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看,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机构应诉也是有代理律师的,对方往往也是很小心的。到了庭审的时候在去取证,往往不会取得什么证据。就是能够取得的证据也往往是“擦边球”,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取证在诉讼前,在平时!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证人、鉴定人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从诉讼经验看,往往这些人员是不会直接到庭参加庭审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是直接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进行质证,确定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5、鉴定程序 在进行了上诉的程序后,法庭会委托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者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完成后,将鉴定结论交到法庭,法庭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结论再进行质证。就鉴定、勘验的事实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再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不利的,就应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不过,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不能够找到鉴定机构明显违反法律事实的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会同意再次做相关鉴定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再次鉴定上,这样的申请在程序上本身就存在障碍。已经是“下策之选”了! 6、法庭辩论 在上述法庭程序进行完成后,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在医疗技术的事实认定上是通过鉴定来确认的,所以,在这方面双方或是认同,或是不认同,与对方辩论的情况不大。所以,双方的代理律师往往更注重在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的计算、责任的分担上。不会出现我们在影视作品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你来我往”的激烈辩论的场面。 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此程序中,辩论的内容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切忌不要“跑题”,将自己的感受、心理状态等等,一股脑的倾倒出来。否则,法官又会以与本案无关制止发言了! 6、最后意见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这个“最后意见”就是我们是否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否不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与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不要“跑题”。不要“长篇累牍”的诉苦。 7、调解及判决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法官在判决前还是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如果双方可以调解的在诉讼前,就可以调解完成的,更多的是因为调解不成才进入诉讼程序的。因此,诉讼程序走到这个阶段,双方要求调解的情况很少出现。进入判决程序的情况更为普遍。 上面的叙述就是整个一个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鉴定描述。在这个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和掌握程序的进行和添加。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诉讼程序。下面给患者及其家属讲一下,在诉讼程序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及其法律结果。 1、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能够出席庭审的情况。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患者及其家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医疗机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庭审的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有其他的原因,不能够参加庭审的,可以“全权委托”你的代理律师代为发表意见,进行诉讼程序。 2、延期审理的情况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从我们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看,第二、四中情况出现的很少。更多的是第一、三中情况。如果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的,往往在诉讼前,法官会以传票的形式很“严肃”的通知到的,如果通知不到的,还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到。因为,法官也很清楚,如果该当事人不能够到庭的,是不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他能够按时参加庭审是必须通过延期的方式等待他的到来!最常见的情况是第三中情形,有新的情况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有的时候也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策略”上的考虑,作为一种达到其诉讼目的的手段,比如:拖延时间、等待患者的病情恢复等等。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代理律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程序;合理利用诉讼的规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 3、诉讼中止和终结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法官可以决定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这样的情况类同于上面的叙述的情况,也不是太大的问题。不会成为患者家属的诉讼障碍。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患者家属就是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代理患者进行诉讼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样的情况比较少见,某些民办医院偶尔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过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很可能就不是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了。往往是对方见到情况不妙,“卷铺盖”跑人了!患者及其家属面临的不是中止的情况,更可能的是法官宣布终结诉讼,就是下面我们叙述的情况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法同时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 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布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医疗机构或者组织破产或者被撤销,没有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将面临无法得到判决结果的问题。就是有判决结论,患者及其家属胜诉,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往往是“诚信极差”的医疗机构做出的事情。也是患者及其家属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好在,上述两种情况出现的几率都不高!由于医疗诉讼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起作为原告进行诉讼的,因此,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患者死亡的,死者家属仍然可以继续进行诉讼程序,这在法律上不会成为什么重大的障碍。法院有相关的执行程序,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4、庭审笔录的形成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想通过上诉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会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审查一审的诉讼程序,作为二审改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患者及其家属要在签字前,阅读和审查庭审笔录的内容。 5、宣判的形式和时间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6、关于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关的审理期限也不相同。 一、普通法律程序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医疗诉讼程序中,鉴定的时间是不能够计算到审理期限的。也就是说上面的时限是“纯庭审”的时限,不包括鉴定的时间,因此,这样计算过来,一个诉讼阶段下来,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一审判决书的时间会在十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上。可以说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持久战”,是一次“旷日持久”的不断提交材料、进行程序、说明事实、开庭、开鉴定会的过程。对于患者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来将都是一个非常劳心、劳力的过程。因此,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患者家属同时要做好时间、精力、金钱的准备。 二、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针对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的事实,我国诉讼法也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口头起诉。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的往往都是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方完全承认的案件。实践上这样的案件更多的就是为了确定赔偿数额一个问题。否则在认定事实这一个方面就要走鉴定程序,时间就会增加很多,就不再是简易程序了。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也就是说将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的,还是为六个月的审理期限。 7、判决书的形成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前面我们说过,判决书是一个诉讼阶段结束的标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的,应当等待上诉期的经过,这样才是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诉讼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出上诉。由于上诉是根据对一审的不服提出的,不同于上诉的诉讼要求,因此,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由代理律师撰写上诉状。针对性的提出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由于患者在递交的上诉状中有对一审判决、审理法官、对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叙述,因此,在上诉状的递交上不愿意直接递交到原一审法官的手中。想直接提交到二审法官的手中,其实这是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因为,这关系到法院之间的一个工作程序问题,原审法院是必须对上诉案件写出法律意见提交到二审法院的。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是必须看到上诉状的。在这个问题上患者及其家属不要“绕道求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你的身边有代理律师的,这都会成为问题。哪怕是该律师没有医疗专业背景,对于诉讼程序还是很熟悉的。 8、判决书的生效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通常情况下,上诉期为十五天,从患者及其家属接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只有经过了上诉期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才可以申请法院的执行。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书会多久下来以及如何赔偿的? (二)

贡献者回答医疗纠纷 二审 判决书 多久下来 在民事 诉讼 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审结。 判决书一般多久才能下来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医疗纠纷赔偿 1. 医疗费 赔偿金 额=已发生 医疗费用 (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 医疗事故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5. 伤残 生活补助费赔偿= 伤残等级 ×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 丧葬费 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 抚养 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 精神损害 抚恤金 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因为在我们遇到了医疗纠纷之后学会了用法律武器去判定和赔偿,因此 医疗纠纷二审判决 书下来了我们就能得到我们应有的赔偿了,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是医疗机构和他们的医务人员在医疗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 后经过 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术后感染骨髓炎是谁的责任? (三)

贡献者回答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咨询我

李晓东律师文集

李晓东

李晓东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咨询我

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1 阅读数:146

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2017)冀0532民初626号

2015年11月15日20时许,因原告不慎砸伤左小腿,入被告邢台XX 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被告给予原告左小腿石膏外固定,嘱其抬高患肢冰敷,主被动活动各足趾,液体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综合治疗。待肿胀消退后,骨折处建议行手术治疗。2015年11月26日,被告为原告行胫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对症治疗。术后出现切口持续渗出并部分裂开,行清创负压吸引术。因术后效果不佳,刀口裂开,原告要求转院继续治疗。2015年12月13日,原告转院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左小腿外伤术后,皮肤软组织缺损。2015年12月18日,该院在最关内麻醉下行左小腿扩创、胫后动脉穿支皮瓣修复术。术后石膏外固定并给予抗炎、活血治疗。2016年1月8日,原告自动出院,又回到被告邢台XX 医院住院,并于2016年1月1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被告邢台XX 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载明: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左胫骨骨折后切口愈合不良。原告出院后,认为被告对其治疗措施不当,应承担对其损失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给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作出京正[2016]临医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邢台XX 医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韩XX 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的损害后果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建议为40%-60%。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冀053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邢台XX 医院承担原告韩XX 各项损失60%的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3月14日,原告因左小腿骨折术后1年余、左胫骨皮肤破溃流脓病症,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胫骨骨折术后;2.左胫骨皮瓣修复术后;3;左胫骨骨髓炎。该院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扩创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活血、促伤口愈合等药物治疗。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出院,共计住院22天,共支付医疗费19503.90元。至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3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韩XX 因不慎砸伤左小腿,入住被告邢台XX 医院治疗,期间出现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临床症状和体征。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京正[2016]临医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的损害后果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为40%-60%。本院结合病例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状况,综合判定,被告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原告韩XX 在本次住院中,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扩创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活血、促伤口愈合等药物治疗,是因以前所患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胫骨骨折术后感染、左胫骨骨折后切口愈合不良病情发展,而采取的进一步治疗措施。故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本次治疗行为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原告住院诊治的是骨髓炎,该病变不是答辩人原诊治行为所造成的,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XX 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韩XX 各项损失(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351.12元。

二、驳回原告韩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医疗事故:骨折术后感染骨髓炎-辽宁律师

24、计生中心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刘某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

贡献者回答刘某琴诉称:2000年8月22日,原告至被告处进行结扎手术。结扎手术后,原告下腹一直疼痛,系结扎手术引发的并发症。2015年12月10日,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在给原告进行结扎手术时,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存在医疗过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00年8月22日在被告处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2011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反映其结扎后下腹一直疼痛。之后原告多次到医院进行诊疗,经原告申请,多次经市、省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及市、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分别为:与计划生育手术无关及原告的疾病无证据证明与结扎手术之间有因果关系。

诉讼中,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某区计生中心因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而存在过错,但原告刘某琴所患病症不是结扎手术并发症,与结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区计生中心赔偿原告刘某琴医疗损害赔偿款4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且被告区计生中心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某琴针对前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以该判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琴的再审申请。原告刘某琴现针对前述医疗损害事故纠纷再次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刘某琴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琴的起诉。

刘某琴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为治疗康复花费的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发生新的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未对其重新鉴定申请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二审期间,经本院询问,其主张的40万元是按照每天60元从做手术之日计算至2015年之间的误工费。该项损失在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3号生效判决中已经进行了审理,且从该判决内容看,因被上诉人存在手术时未让上诉人或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过失,故本院酌情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其40000元。但上诉人的疾病本身与被上诉人并无直接因果联系。故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让被上诉人就其过失承担了赔偿责任,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琴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某琴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审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琴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琴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计生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的裁定给予的答案是肯定的。计生中心可以作为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在本案之后的(2020)黔民申4787号解某某、黄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审查法院却认为,黄平计生中心对解某某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是协助当地政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解某某就本案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本案诉请事项已在(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3号案中处理,属于重复诉讼,故三级法院均裁定予以驳回。

值得思考的是,在(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83号生效判决中,载明施行手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刘某琴主张的无论是误工费还是后续治疗费用,均为计生中心违规施行手术,造成的持续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何在本案又不予支持了呢?

原侵权责任法与现行的民法典规定一致,未尽告知义务,只有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均是刘某琴所主张的术后并发症,与结扎手术无关。没有损害后果,83号生效判决却判令计生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着实令人不解。

83号生效判决在未被撤销前,刘某琴根据该判决,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持续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而在本案中以鉴定意见为据,以无因果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应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结果。

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受术者是其他城乡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条例》仅对并发症的治疗费用作了规定,参考该规定的负担原则,对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他费用,也应由施术单位承担。

笔者在对(2020)黔民申4787号案评述中,已对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法律责任作出分析,观点是:对属于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属于国家补助范围,可通过申请计生补助实现权益。而非计生并发症,损害后果因计生中心违规实施手术造成的,应按照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赔偿。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怎么区分? (五)

贡献者回答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

严重不负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或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是指导致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主要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受到疾病折磨的病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包括在医疗及护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发生死亡或重伤之间的刑法上因果关系。

通过分析2012至2021年全国43例医疗事故罪相关判决书,发现当前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确认标准不明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与医学原理部分相斥、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型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有误以及职业禁止处分的适用遭遇悬搁等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作为构成要件,对于准确认定罪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出现争议,影响了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确认。总结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现状与规律,以期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与改进策略。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医疗事故责任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法构网的其他内容。